“股权代持藏腐迹:受贿案牵出IPO迷局”通常指的是在企业IPO(首次公开募股)过程中,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掩盖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而引发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和纠纷。以下是相关的案例及分析: 广发证券投行部员工受贿案案件详情:原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员工张晋阳、钮华明、陈德兵在负责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低价入股。2009年,钮华明及刘某接受东方国信的上市咨询,随后广发证券承揽该IPO项目。同年10月至2010年11月,张晋阳、陈德兵等人组成项目组进入东方国信。期间,他们通过增资扩股的机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入股份,并由他人代持。2013年及其后,股票解禁后他们操作抛售,张晋阳合计获取收益2400余万元、钮华明获取收益1200余万元、陈德兵获取收益460万元。此外,张晋阳还利用负责持续督导工作的职务便利,报销发票收受好处费20余万元。案件处理:区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分别判决张晋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钮华明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陈德兵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没收相关违法所得。 某国有公司人员与B公司实际控制人受贿案案件详情: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A证券公司股份融资部总经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的甲,在B科技公司打算进行首次公开募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授意A公司项目组成员帮助B公司解决各类法律和财务问题,推动A公司与B公司达成首次公开募股合作计划。B公司上市前的股改阶段,其实际控制人乙为感谢甲,将自己名下的B公司40万股股份赠送给甲的近亲属丙,并由其为丙代持。丙仅象征性出资54万元,参照B公司2002年的员工入股价格每股1.35元支付,而2013年B公司上市前每股价值为7元。B公司上市后,丙套现获得2600万元,甲对此知情。案件处理:甲和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丙“出资”54万元以及获取2600万元“收益”的行为不是正常的民事行为,而是以投资入股为幌子进行的权钱交易,丙最终所获巨额“收益”是甲职务行为的对价。这些案例反映了股权代持在IPO过程中可能被用作腐败的手段,通过隐蔽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也提醒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IPO过程中股权代持等情况的审查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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